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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王飙    时间: 2008-12-20 17:53
标题: 讨论: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8-12-20 18:30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出售时明确!</P>
作者: jiukou    时间: 2008-12-20 18:31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如果是给据邮件可以查!如果是平信或者印刷品就没有办法了!</P>
作者: czyqf001    时间: 2008-12-20 19:08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个人认为,若已电话预定,应在贴子上及时注明,若未注明,应优先考虑跟贴者。出品人不妨在接受电话预定是跟对方讲清楚。
作者: 康强胜    时间: 2008-12-21 15:03
<>1.接受电话或短信预定确实应该标注清楚,我记得沈洪先生就很注意!</P><>2.应该以查询结果为依据,在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好分清责任了!</P>
作者: 李继烈    时间: 2008-12-23 20:19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P><>个人认为,因寄件人的原因写错了收信人的地址而使邮件丢失,当由寄件人自负.</P><>"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 </P><>没有依据,无头案也.</P>
作者: maxiboy1137    时间: 2008-12-23 20:30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
<>关于1:</P>
<>卖主所发的贴其实是一种要约邀请,因此是否同意跟贴人(或买主)的要约,决定权在于卖主。具体可以参照《合同法》。但是如果卖主给出了明确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其他的条件,则应属于要约,此种情况下,建议卖主应当注明清楚是否同意电话预约或者其他优先条件。</P>
<>关于2:</P>
<>我没有关注过邮政法规,只能从一般法理来分析:(1)邮件的查询权在寄件人,寄件人在此类纠纷中应当有证明邮件妥收的举证责任;如果邮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应依据邮政法规;(2)如果收件人提供的地址有误,则寄件人可以免除责任。</P>
<>仅供参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3 20:41:07编辑过]

作者: jianjian    时间: 2008-12-25 20:24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近一时期,我也遭遇几次这种情况了,希望出品人在公布售品时注明接受电话预定,如售品已电话或短信定出,及时发帖回复。</P>
作者: 王飙    时间: 2008-12-25 20:41
<>如果卖主违反规则,建议管理员及时警告;如果卖主屡次违反规则,建议管理员封掉他的ID号,将其逐出极限网,以净化这里的风气。</P><>另外,建议版主将极限售品规则固顶,让更多的人了解规则,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P>
作者: 王海    时间: 2008-12-26 00:11
<B>以下是引用<I>康强胜</I>在2008-12-21 15:03:44的发言:</B>

<>1.接受电话或短信预定确实应该标注清楚,我记得沈洪先生就很注意!</P>
<>2.应该以查询结果为依据,在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好分清责任了!</P>

<>


<>电话,很难说。就是巧合和竞争力强的物品,有时候很久无人问津,突然电话购,且答应了,同时有人跟帖。还没有等来得及删除售品售出信息。</P>
<>这样的情况,很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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