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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仪极限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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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2-10 16: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盖板仓邮戳的简仪极限片


盖鼓楼邮戳的简仪极限片

2#
发表于 2011-12-10 21:06 | 只看该作者
戳很清晰。
3#
发表于 2011-12-10 22:37 | 只看该作者
很好!今天还有丹麦的纪念戳,可以制大赤道仪
4#
发表于 2011-12-10 22:57 | 只看该作者
3# 金陵邮人


你做了吗?
5#
发表于 2011-12-10 23:28 | 只看该作者
3# 金陵邮人


你做了吗?
轩辕客 发表于 2011-12-10 22:57

你好幽默
6#
发表于 2011-12-10 23:40 | 只看该作者
很好!今天还有丹麦的纪念戳,可以制大赤道仪
金陵邮人 发表于 2011-12-10 22:37

丹麦票要明年初才发行,此戳派啥用场?
7#
发表于 2011-12-11 12: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木 于 2011-12-11 13:04 编辑

6# 程锋


这次引用李宏会长对FPI的规则翻译吧,
“表现艺术品的极限明信片,如绘画、雕塑、镶嵌工艺品、珐琅制品、玻璃窗画、壁画、挂毯和织锦等,以及通常情况下,博物馆所有馆藏或艺术收藏品,可在其发现地或创作地盖销。与艺术品(艺术家的签名或肖像,模特的肖像等)所联系其它地点盖销是允许的。
然而,在评审“艺术品”的展品时,考虑到它们的世界性,评审员可接受盖有邮票发行国邮戳的极限明信片。若同一件艺术品出现在不同国家的邮票上时,盖销艺术品发现地邮戳的极限明信片将获得更高的评价。

简仪所在地--唐老已经实地考察过了的--“因为该简仪在“紫金山天文台天文历史博物馆”陈列”
简仪的性质--馆藏文物--归于艺术品的范畴
大赤道经纬仪的性质--已无实物--第谷当年在丹麦的汶岛设计制作了此仪,汶岛应是其发现地
此套邮票的名称--古代天文仪器。

所以我的理解,中国的大赤道经纬仪的票可以盖这枚丹麦戳,而且应该得到更高的评价。
8#
发表于 2011-12-11 12:53 | 只看该作者
6# 程锋


这次引用李宏会长对FPI的规则翻译吧,
“表现艺术品的极限明信片,如绘画、雕塑、镶嵌工艺品、珐琅制品、玻璃窗画、壁画、挂毯和织锦等,以及通常情况下,博物馆所有馆藏或艺术收藏品,可在其发现地 ...
三木 发表于 2011-12-11 12:42


你说的很有道理!丹麦此次的纪念戳为12.10专刻!南京也是通过国家邮政总局获得!
9#
发表于 2011-12-11 13:1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邮票表现的题材是发行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的,以上特例还适用于名人或宇宙的专题。邮戳应在邮票发行国组织与该票发行目的有关活动的现场盖销。”
所以,这条也是符合的。
10#
发表于 2011-12-11 14:17 | 只看该作者
“丹麦此次的纪念戳为12.10专刻!南京也是通过国家邮政总局获得!”

如果不介绍,大家都不知道啊。
11#
发表于 2011-12-11 15: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11-12-11 15:31 编辑

本国邮票只能用本国邮戳盖销,这是国家主权、各国邮政的主权。
估计中国集邮总公司的丹麦大赤道经纬仪邮票极限片就是用此纪念邮戳盖销。
12#
发表于 2011-12-11 15: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木 于 2011-12-11 17:39 编辑

11# 吴洪熙


可丹麦方的联合邮票要明年一月才发行,这枚戳就是为了中方首发而设计的,戳上有12月10日的日期,不知道邮戳的日期能不能换,比较怪异。
13#
发表于 2011-12-11 17:47 | 只看该作者
11# 吴洪熙


“关于本国邮票只能邮戳来盖销”这一条,我刚才浏览了下《万国邮政联盟成员国集邮公德准则》和中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头都看大了,还是没找到。还要麻烦吴老师明示。
14#
发表于 2011-12-11 19: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吴洪熙 于 2011-12-11 21:13 编辑

集邮者请求盖销普通日戳、纪念邮戳,邮电部早有文件规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盖销的邮票必须是邮资有效。无疑新中国现行邮资的邮票是唯一选择。

邮电部的规定反过来就是中国邮票只能用中国邮戳盖销。
15#
发表于 2011-12-11 20:1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三木 于 2011-12-11 20:40 编辑

还是不太明白,邮电部的规定只能说明中国的邮戳不能拿来销外国票。这可不一定是对称关系啊!有很多情况不符合中国法律,但符合他国法律或者国际法。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呵呵

现在的问题是我的邮票是中国发行的,是现行有效的,能不能拿把外国专门提供给中国邮票首发活动所用的纪念邮戳来销?万国邮政联盟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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