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集邮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980|回复: 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讨论: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12-20 17: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2#
发表于 2008-12-20 18:30 | 只看该作者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这种情况最好是在出售时明确!</P>
3#
发表于 2008-12-20 18:31 | 只看该作者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如果是给据邮件可以查!如果是平信或者印刷品就没有办法了!</P>
4#
发表于 2008-12-20 19:08 | 只看该作者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个人认为,若已电话预定,应在贴子上及时注明,若未注明,应优先考虑跟贴者。出品人不妨在接受电话预定是跟对方讲清楚。
5#
发表于 2008-12-21 15:03 | 只看该作者
<>1.接受电话或短信预定确实应该标注清楚,我记得沈洪先生就很注意!</P><>2.应该以查询结果为依据,在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好分清责任了!</P>
6#
发表于 2008-12-23 20:19 | 只看该作者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P><>个人认为,因寄件人的原因写错了收信人的地址而使邮件丢失,当由寄件人自负.</P><>"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 </P><>没有依据,无头案也.</P>
7#
发表于 2008-12-23 20:30 | 只看该作者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
<>关于1:</P>
<>卖主所发的贴其实是一种要约邀请,因此是否同意跟贴人(或买主)的要约,决定权在于卖主。具体可以参照《合同法》。但是如果卖主给出了明确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其他的条件,则应属于要约,此种情况下,建议卖主应当注明清楚是否同意电话预约或者其他优先条件。</P>
<>关于2:</P>
<>我没有关注过邮政法规,只能从一般法理来分析:(1)邮件的查询权在寄件人,寄件人在此类纠纷中应当有证明邮件妥收的举证责任;如果邮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应依据邮政法规;(2)如果收件人提供的地址有误,则寄件人可以免除责任。</P>
<>仅供参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3 20:41:07编辑过]
8#
发表于 2008-12-25 20:24 | 只看该作者
<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请大家讨论一下:</P>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近一时期,我也遭遇几次这种情况了,希望出品人在公布售品时注明接受电话预定,如售品已电话或短信定出,及时发帖回复。</P>
9#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5 20:41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卖主违反规则,建议管理员及时警告;如果卖主屡次违反规则,建议管理员封掉他的ID号,将其逐出极限网,以净化这里的风气。</P><>另外,建议版主将极限售品规则固顶,让更多的人了解规则,切实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P>
10#
发表于 2008-12-26 00:11 | 只看该作者
<B>以下是引用<I>康强胜</I>在2008-12-21 15:03:44的发言:</B>

<>1.接受电话或短信预定确实应该标注清楚,我记得沈洪先生就很注意!</P>
<>2.应该以查询结果为依据,在哪个环节出问题就好分清责任了!</P>

<>


<>电话,很难说。就是巧合和竞争力强的物品,有时候很久无人问津,突然电话购,且答应了,同时有人跟帖。还没有等来得及删除售品售出信息。</P>
<>这样的情况,很多。</P>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hinamaxicard.com ( 粤ICP备05042178号 )

GMT+8, 2025-7-2 01:53 , Processed in 0.058424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