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以下是引用<I>王飙</I>在2008-12-20 17:53:58的发言:</B>
< >请大家讨论一下:</P>
< >1、在邮品交流过程中,卖主没有注明“接受电话预定”,等有人跟贴,却称已经被电话预定了,这种事情如何处理?</P>
< >2、如果寄件人写错了收件人的地址,造成收件人没有收到邮件,而邮件也没有退回去,丢失了,应该如何处理?如果寄件人不承认地址写错,而邮件已经丢失,没有证据,如何处理?</P>
< >
< >关于1:</P>
< >卖主所发的贴其实是一种要约邀请,因此是否同意跟贴人(或买主)的要约,决定权在于卖主。具体可以参照《合同法》。但是如果卖主给出了明确的价格和数量以及其他的条件,则应属于要约,此种情况下,建议卖主应当注明清楚是否同意电话预约或者其他优先条件。</P>
< >关于2:</P>
< >我没有关注过邮政法规,只能从一般法理来分析:(1)邮件的查询权在寄件人,寄件人在此类纠纷中应当有证明邮件妥收的举证责任;如果邮政法规有特别规定,应依据邮政法规;(2)如果收件人提供的地址有误,则寄件人可以免除责任。</P>
< >仅供参考。</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12-23 20:41:07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