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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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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4-9-3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pin33 于 2014-9-4 05:47 编辑

请问〝(2013里约热内卢版本)"此句源于何处?
我今年2月9日收到FIP极限委员会乔治主席传来英文规则注明为(Jakarta, June 22, 2012)
以上英文规则已见刊台湾《中华原图集邮》会刊35期第26-30页。
因之即将出版的台湾《中华原图集邮》会刊36期将刊出中文翻译
我必须根据(Jakarta, June 22, 2012)翻译为(2012雅加达版本)而不是所谓(2013里约热内卢版本)
2#
发表于 2014-9-4 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pin33 于 2014-9-4 03:19 编辑

谢谢回应。
个人理解,修改规则是FIP极限委员会( FIP Maximaphily Commission)的权责,这次修改是在2012年6月22日雅加达FIP极限委员会会议通过,时逢2012年6月印尼世展举办期间,因也同时召开当届FIP理事会议,不可能在同年通过此规则修改之决议(FIP极限委员会的上级单位为FIP理事会)。故2012年通过之规则循例形式上要在下次FIP理事会(2013里约热内卢召开)提报审查通过,才算正式完成。Beston先生(澳洲理事)只是在2013里约热内卢理事会(也是2013年巴西世展举办期间)善意提出修订内容之报告让理事会成员知晓,FIP理事会本身并无权再对规则作任何修改,只有通过或保留(被质疑时即保留退回原修订案下次再议,等于不通过)两途,但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FIP法条通常都会在FIP理事会上象徵性鼓掌通过,以示尊重FIP极限委员会权责,完成法定程序。
我们所熟悉此次修改前规则称为(2006马拉加版本),也是在2006年10月12日马拉加FIP极限委员会通过修订,翌年送经下次FIP理事会通过(印象是在意大利召开?城市名待查)。但当年规则并无提到翌年FIP理事会通过之文字,可能为疏忽,故此次已改正完备。
以上提供参考。
3#
发表于 2014-9-4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ipin33 于 2014-9-4 13:03 编辑

经检查个人邮件记录,我同李宏、余曹山等应是第一手收到于2月9日(11楼我的回帖误为三月)由乔治主席电邮传来有关规则修改的具体文件讯息,但因个人邮事忙碌分身乏术,延宕至6月始开始处理,有亏职责,非常抱歉!
乔治主席传来的文件分为三件doc档案,除了新规则全文外,另将规则修改处以红字印出,便于对照查考,非常贴心,此文件分英、法文两种文字。
我在5月4日到法国普瓦捷出席2014法国极限邮展邮学研讨会时,主要的内容即是这份新规则,会场是以英文版本为研讨内容。也及时提醒我的懈怠,记住回台湾后应积极处理此事,因之编入7月份《中华原图集邮》会刊35期,因篇幅有限,只能先刊英文,再于次期刊出中文翻译本。
稍后于7月中旬也收到水陆路寄来法国极限会于6月出版的504期会刊也刊出新规则之法文版本。
8月香港极限邮友梁子健先生前往首尔参观韩国世展,回来后透过facebook(脸书社团网站)问我有否此新规则?于是将我会会刊刊出之新规则英文版pdf文件档,传给他载于他所主持的脸书香港极限网社团供成员下载参考。
本网夏管不管从何管道得知此新规则讯息,率先发布在本网,基本上值得鼓励并表示钦佩!
不过检视1楼中文标题“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应为“FIP极限集邮评审专用规则”之误,且其内容只有到 3.2. The picture postcard 止,后面尚有大部分内容皆遗漏。
又2楼又重复发帖刊出如1楼之相同内容,然后紧接为“GUIDELINES FOR JUDGING MAXIMAPHILY EXHIBITS”,此标题方为中文“FIP极限集邮展品评审指导要点”,此部分内容则无遗漏。
稍后将英文版(含红字在内)之全部内容提供给夏管修正刊出,以供本网同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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